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学术交流活动健康开展,确保学术活动的合规合法,提高基金会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论坛、研讨会、培训会等,发起方应认真审核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和活动议程,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遵循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满足学术活动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开展合理合规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的学术活动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负责管理。基金会秘书处需严格学术活动的审核管理,及时办理学术活动申请方的申请,认真做好每次学术活动的归档立卷工作及学术活动的挂网宣传工作。

第五条 申请开展学术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

 (一)本基金会开展的学术活动应为本基金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

 (二)学术活动申请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由申请方负责人签字或申请单位盖章的学术活动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学术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形式、规模、时间、地点等。学术活动的主题要明确和新颖,力求实效性、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注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三)学术活动申请方应至少提前两周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活动通知文稿供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活动通知文稿的内容应包括并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及活动议程等。

第六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学术活动申请方应对活动进行总结,总结可采取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简报等形式,在学术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学术活动资料存档,资料包括:

(一)学术活动的各种通知。

(二)学术活动日程(议程)表。

(三)代表签到册。

 (四)会议纪要、总结报告或综合简报等。

 (五)会议主要决议或专家建议。

(六)活动相关照片和影像资料。

 (七)以上资料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通过,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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