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专题】第三讲: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指引

01.个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基本要求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一条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可扣除比例要求

一般的,个人每年因慈善捐赠得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为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30%,超过部分将不予扣除,也不能转结其他年度扣除。

举例而言,A年收入为500000元,该年度符合要求的个人慈善捐赠总额为200000元,由于该年度A可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为500000 x 30% = 150000元,则A该年度可税前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剩余的200000 - 150000 =50000元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因超过比例而不得扣除,也不得像企业所得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一样转结下一年度扣除。

特殊的,若国务院规定对特定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则个人慈善捐赠得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若国务院授权其他部委规定的,具有相同效力。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直接捐赠对象的要求

依照《实施条例》及《公告》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慈善捐赠必须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展的慈善捐赠。

又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必须符合同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相同的要求。

因此个人在进行对外捐赠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外捐赠,否则个人所得税将不允许税前扣除。

3.捐赠目的要求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公告》的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慈善捐赠必须是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

02个人申请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1.合理选择直接捐赠的款物

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捐赠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又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捐赠指出的金额确认遵循以下原则:(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此,个人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当特别考虑其原值、市场价值与实际可变现价值的差异,合理选择最有利的捐赠方式。

2.必须取得有效的捐赠票据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应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此外个人捐赠不能及时取得票据的,可以先用银行回单代替,将银行回单复印件提供给代扣个税的单位,并在90日内向扣单位补充票据;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所以,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必须索要并妥善保管好有效的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本次疫情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等,否则将无法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如何扣除慈善捐赠

根据《公告》第三条规定,个人捐赠扣除遵循以下规则:

(1)在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

(2)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4)个人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4.如何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慈善捐赠

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除遵循以下规则:

(1)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2)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5.如何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慈善捐赠

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捐赠在经营所得中扣除遵循以下规则: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3)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需特别注意的是,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6.如何申请慈善捐赠扣除

根据《公告》第十条规定,个人申请慈善捐赠扣除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2)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至少5年。

7.未及时扣除的慈善捐赠如何补扣

根据《公告》第五条,情况不同补扣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1)若已代扣但未代缴的,个人可以和代扣代缴人协商要求追补扣除;

(2)若已经代扣代缴的,个人可以自捐赠之日起90天内请求代扣代缴人更正追补扣除;

(3)若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捐赠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但应当注意的是,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专题】第二讲: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指引


来源:壹诺Trust

作者: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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