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业慈善捐赠的类型与税收优惠
1.直接捐赠
是指捐赠人向需求方捐赠财物,这是慈善捐赠最直接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最常见的方式,普通人通常难以在大灾难中进行直接捐赠。例如,此次疫情直接向武汉相关医院直接捐赠的多是企业、单位等,少有个人身影。
此时,由于需求方(如武汉相关医院)通常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而无法向捐赠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结果就是捐赠人无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2.间接捐赠
是指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向需求方捐赠财物,即先将财物捐赠到慈善组织,由慈善组织统一归集、统筹之后拨付给需求方的一种慈善捐赠方式,这是目前中国最常见的财产捐赠类型。例如向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壹基金等慈善组织进行捐赠,而后由该慈善组织向需求方发放物资款项。
在间接捐赠中,基金会和红十字会通常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不具有该资格,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并未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确列为可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此向依法成立登记的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基金会、红十字会捐赠的,得取得税收优惠,否则捐赠人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3.设立专项基金
是指在特定公益组织(如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的捐赠款项。需要予以区别的是,它不同于基金会,只是由基金会等特定公益组织统一管理的一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捐赠款项。
专项基金与间接捐赠十分类似,仅在是否可以由捐赠人命名及参与度上有所区别,所以其捐赠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同间接捐赠。
4.设立慈善信托
是指捐赠人以慈善为目的依法将特定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属于广义的慈善捐赠行为。由于慈善信托受托人通常为信托公司,所以捐赠人无法取得可抵扣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慈善信托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会存在税收问题;以非现金资产捐赠涉及过户税费等,降低了以股权、房产等设立慈善信托项目的可行性。当然,若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或红十字会担任独立或共同的受托人,则可由该等基金会或红十字受托人向捐赠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从而实现税收优惠。
02.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基本要求
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1.可扣除比例要求
企业每年因慈善捐赠得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并不是不得扣除,而是可以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但仍受每年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规制。但是类似“先进先出”法,每次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优先适用产生在前的可扣除额,但最长不得结转超过三年。
例如,A企业连续三年捐款500万,每年利润总额为4000万,则其每年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0万元,因此第一年抵扣480万元全部为第一年捐赠所获得的扣除额,但第二年则是先抵扣第一年剩余的20万额度加第二年460万的扣除额,以此类推。
应当注意的是,可抵扣额最长不得结转超过三年。
接上例,假设该企业仅第一年捐款500万元,企业的利润总额变为1000万元,则其每年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因此该三年每年使用的可抵扣额都为第一年的500万,三年总共抵扣360万元,剩余140万元抵扣额未使用,则在第四年也不得再使用该140万元抵扣额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称之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应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另外,按照《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的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2.直接捐赠对象的要求
依照《实施条例》规定,可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慈善捐赠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慈善捐赠。
其中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所称之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又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上述公益性社会组织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二)申请前 3 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 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登记 3 年以下 1年以上(含 1 年)的,应当在申请前 1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3A),登记 1 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 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 1 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申请前连续 3 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含 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 50%以上(含 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 3A 以上(含 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 3A、4A、5A 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根据《通知》第五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因此,企业在进行对外捐赠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外捐赠,否则企业所得税将不允许税前扣除。
3.捐赠目的要求
根据《通知》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之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必须在以下范围之内: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因此,企业在进行对外捐赠时必须十分注意捐赠目的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否则也将难以在所得税额中扣除。
03.企业申请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1.合理选择直接捐赠的款物
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捐赠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
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当特别考虑其公允价值与实际可变现价值的差异,合理选择最有利的捐赠方式。
2.必须取得有效的捐赠票据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应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所以,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必须索要并妥善保管好有效的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本次疫情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否则将无法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来源: 壹诺Trust
作者: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