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管理制度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的使用收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卫生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负责管理捐赠(赞助)的机构,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一切的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但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出于捐赠人的自愿。

第三条 捐赠人应与基金会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财产的交接、保管和财务制度。开设专户统一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接受的实物类捐赠统一在基金会登记为实物形态基金, 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第五条 本基金会对来自社会的捐赠,及时在本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布,对重大捐赠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行使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接受各类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的工作。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广泛联络社会各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平台,为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二)策划组织捐赠项目,办理接受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三)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对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基金会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基金会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管理、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审批工作;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八)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九)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发放。

第三章 社会捐赠的募集和回馈

第九条 社会捐赠募集的种类包含货币类(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等)和实物类(包括设备、软件、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等有价物品)。捐赠人捐赠的股份、股权等如已上市,则应以捐赠日前一天的收盘价为准;如未上市的股份、股权应以其公司的实收资本乘以所捐股份的持股比例计算。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募捐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基金会作为受赠者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交接,包括办理法定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本基金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

(四)本基金会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五)本基金会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匿名捐赠的,直接由本会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当负责地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项目包括各类卫生产业资金、人才合作培养资金、国内外合作交流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科学研究资金等。

第十三条 对社会捐赠实行回馈:捐赠方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享有对基金会资源使用的权利和享有基金会服务的权利,享有基金会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享有国家免税政策以及宣传报道等多项权利。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2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24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施捐赠(赞助)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五条 基金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二)根据捐赠(赞助)者意愿,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赠、赞助用途的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捐赠的方式和性质不同,基金会可向捐赠方开出如下票据:

1、北京市民政局提供的捐赠收据,并提供免税相关文件;

2、北京市财政局提供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受赠财产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资助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合同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合同》。

第六章 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活动的广泛参与,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并筹集基金成功者,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基金会向捐赠(赞助)者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管理,不允许任何人对接受的捐赠(赞助)款项和物品在经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因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终止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果写入终止申请报告,送基金会审查备案。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设立单位提出意见,交基金会审查后实施,原则上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赞助)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

2018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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