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保障印章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冠有“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字样的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以及本基金会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基金会印章由秘书处专人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印章使用范围为:以基金会名义上报的材料和下发的通知;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公函、报表、材料、签定合同书、协议书等;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奖状、聘书、证件等;其他需使用本基金会印章的情况。

第五条 未经基金会领导批准,本基金会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无具体内容的纸张上加盖印章。不得利用基金会印章办私事,更不得利用基金会印章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六条 用印时,经办人员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的时间、批准人、用印内容等。

第七条 印章使用应在本基金会秘书处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秘书处以外使用。如办理业务需要带出,需经秘书长同意,经办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外出办理,并按时返还。

第八条 凡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基金会印章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如有破损或丢失应按规定重新刻制,刻制新章后,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

2018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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