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的一般规定。
一、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登记事项等基本信息
章程是慈善组织一切活动的依据,而决策、执行、监督的内部治理结构又是章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其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宗旨和活动范围,财产来源及构成,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内部监督机制,财产管理使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等事项。因此,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的章程内容,应当包含上述事项。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联系方式、是否具有募捐资格、内部治理结构情况(如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等,属于慈善组织的登记信息,也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慈善组织也应当一并进行公开。
二、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而国务院民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中的中央机关,负有制定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察的政策、办法,对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职责,因而国务院民政部门有权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慈善组织公开有关信息。例如: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对参与救灾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进行公开。
三、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上述信息的重大变更,是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情况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中,有较为明显的变动内容的,变动后的内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例如,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从教育领域调整为环保领域的、负责人卸任的、住所地址变更的、之前公开的信息有误进行了纠正的,都属于重大变更。
四、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直接与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判定慈善组织是否践行宗旨、运转良好的依据。慈善组织应当将上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地呈现出来。慈善组织既要按要求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又要向社会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公开之前,必须先进行审计。这是因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募捐行为牵涉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参与度高,通过审计,可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有效,也是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审计机构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自行聘请,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慈善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除上述强制公开的信息外,慈善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建设和发展情况,自主决定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这类信息没有内容和范围上的限定,是慈善组织自行、自愿、自觉公开的信息。例如:有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项目运作比较规范,各方面走在了慈善组织的前列,因而其有自信、有动力向社会公开更多、更具体的信息,向公众全方位展示其取得的成绩,以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吸引更多的社会捐赠和优秀的专业人才流入,从而推动本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