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执行,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国有企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退(离)休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应当遵守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