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组织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完善,慈善法律制度逐步整体化和系统化,适应了慈善事业发展新形势,形成了较为浓厚的社会慈善氛围。
1.慈善组织应当如何运用慈善财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2.慈善组织是否可以进行投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3.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设立慈善信托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5.如何处理不易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实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6.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慈善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