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从对主体性观念的超越出发

【摘要】构建公益慈善共同体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主体性作为现代社会生成和运行的基本动力,在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构成了一些深层矛盾的源头,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受到了源自主体性观念及其行动的阻滞。利他性作为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特征,并没有消解主体性观念的辖制,反而在很大程度上被主体性观念所占据而异化为“主体性利他”,透过“主体性利他”概念可以进一步解析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的困境。他在性观念蕴含了超越主体性和“主体性利他”观念的可能,韧性指向的慈善实践也展现出了不同于主体性行动的新面向,它们在帮助理解反思“主体性利他”观念的同时,也为构建公益慈善共同体的行动路向提供了基本导引。

【关键词】公益慈善共同体;主体性;主体性利他;他在性

一、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中后期以来,在社群主义的复兴和发展过程中,共同体的观念和主张再一次被强调和重视。进入21世纪,中国学界对共同体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共同体的观念和追求进行不同层面的强调和阐述,共同体成为中国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无论是从全球还是区域的层面来看,共同体观念的兴起都是对人类社会总体形势的一种因应,包含着对当下和未来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一种可能性建构。共同体作为一个概念,其意涵具有历史性和复杂性,在新的社会时代背景下生成的共同体观念,也具有以往时代所不具备的构成要件和价值指向。我们当下所谈论的共同体,无论是命运共同体还是治理共同体,共同的价值判断和预设是“人的共生共在”(张康之、张乾友,2012),指向的是超越彼此分离的合作与交融,也即一种“合作共同体”(张康之,2016)。这样一种共同体的观念和主张不同于传统的理解,认为共同体是生成于血缘、地缘、礼俗和情感基础之上有共同价值的社会存在形态(滕尼斯,1999),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共同体得以生成的基本条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受到了消解。同时,新的共同体观念和主张更加不同于在结构功能意义上理解的“社会共同体”,将共同体视作对原子化个体进行结构功能性整合的区位性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一种形式化、工具性存在,是对竞争性社会运行过程的一种描述。

从社会总体演进历程来看,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体的消解,还是新的共同体的生成,一个共同的关键作用因素就是近代以来形成的主体性观念,主体性作为现代性的核心特征,是理解现代社会生成和建构的基本视角。对于传统自然共同体的消解而言,主体性观念使得人作为主体,基于自身的理性思考和判断自主地行动,每一个人都成为具有自身独立性的社会存在。在“脱域化”(吉登斯,2011:18)的过程中,具有主体性的人又进一步地从传统中脱离出来,在抽象的意义上成为一般的“原子化个人”。原子化个人之间生成的则是一种主客体关系结构,也即个体将自身视为主体,而将其他个体视为服务自身的客体。在这样一种总体情景中,社会的基本联结主要依靠具有契约性和竞争性的制度规约,主体之间形成的也就主要是一种分工协作的社会结构。近代以来的这种社会演进过程,包含着对传统社会建立在地缘、血缘、文化风俗等基础之上的所谓有机共同体的祛除(波兰尼,2007:111)。对于新的共同体的生成与建构而言,一方面,建基在主体性观念之上的主体,是生成和建构新的共同体的基元构成,在当今的人类社会,主体已经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存在,我们不可能摒弃主体而再回到混元的社会形态。另一方面,主体性观念及在其基础上衍生出的各种主体中心主义,又构成了新的共同体生成和建构的基础性障碍。影响共同体建构的各种内在的、外在的和生成性的因素有很多,但是,主体性观念基础之上的主体性存在是一切其他因素能够起作用的根源,当前,各个领域的共同体建构实践所面临的根本性挑战都在于如何克服主体性观念及其基础上的行动所制造的合作难题。探究共同体的生成和建构,绕不开主体性这一基础面向,共同体建构和生成的出路也首先在于对主体性观念的新的理解和超越。

伴随着慈善事业规模和作用的不断扩大,慈善主体和主体间关系的日益多元,以及慈善事业所处社会场域的复杂化,构建包括政府、公益慈善组织以及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在内的多元主体相互融合、共同成长的公益慈善共同体成为一种必要。对于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而言,主体性问题仍然是绕不开的,主体性观念对于慈善主体的行动以及主体间关系的展开仍然具有基础性作用。公益慈善领域的特殊性在于,其是以利他性和公共性为旨归的,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对主体性观念的反思和超越,这也使其最具备有利于共同体生成的基础性条件。但经验研究表明,指向慈善共同体生成的公益慈善生态(康晓光、张哲,2020:73~82)、慈善主体间关系(黄荣贵等,2014:37~60)等多个关涉主体性的实践面向都不尽如人意。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如果说主体性观念对于共同体的生成和构建具有基础性的影响,那么,在公益慈善这一具有自身特殊性的场域中,主体性观念及其行动在共同体的构建过程中具有哪些消极面向?公共性和利他性的基本价值指向为什么难以有效消解主体性观念的辖制?如何才能有效地消解主体性观念对于共同体构建的阻滞,从而指向慈善共同体的生成?

出于对上述问题的关怀,本文从主体性的理解视域出发,着力分析和审视主体性观念在阻滞慈善共同体生成中的主要显现方式,探讨为什么以利他性和公共性为指向的公益慈善领域并没有消解主体性观念的辖制,特别是通过对主体性与利他性之间的关系进行阐发,提出“主体性利他”这一解释性概念范畴,进而在观念和实践的发展演进中,找寻克服和化解这些阻滞的可能,提出构建公益慈善共同体的基本行动路向。本研究力图能够在基础性的观念和行动面向对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产生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 、主体性视域下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的问题审视

作为具体存在形态的公益慈善共同体呈现的是一种结果,其中包含着对主客体关系结构超越的主体间性,以及在主体间性中呈现的合作交融性等基本特征。达致这样一种共同体存在形态,需要经过生成和建构的过程,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社会基本构成观念、主体关系结构、主体自身形态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我们关于主体性观念对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之影响的探究,也主要是从其基本的生成过程层面来展开的。

概括来看,在主体性视域中,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在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下,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存在一定的制度约束。公益慈善主体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是在社会领域中孕育生成的,公益慈善主体的快速成长也就意味着社会领域的发展,而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无疑更意味着社会领域力量的联结和扩展。所有这些都将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对国家建构秩序的潜在挑战(徐湘林,2005:7~11),尤其是在主体性观念作用下,许多社会组织和慈善主体表现出了明显的主体性欲求,虽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都宣称自身所代表的是社会性层面的共同价值或公共价值,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超越主体性观念的辖制,也就是说,那些所谓的共同价值或公共价值只是基于主体性的自我证成。在国家的层面上,一方面,因为同样受到主体性观念的影响而保持着对社会领域的干预和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受主体性观念辖制的部分社会主体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国家采取进一步的规控行动(康晓光、韩恒,2005:73~89)。就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在过去一段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步伐和节奏在总体上受到了国家层面的基本调节和把控,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上基本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同时,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发展和公益慈善生态建构仍然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康晓光、张哲,2020:73~82)。

在公益慈善主体间关系层面,共同体的构建还面临着来自“内部”的阻滞。这里说的公益慈善主体主要是指公益慈善组织。因为主体性观念的影响,慈善主体在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建构中存在多种问题,一是呈现出“中心—边缘”的结构问题,大的有影响力的组织能够对其他组织形成吸附,同时也可能包含着对边缘草根组织的排斥;二是其他一般性组织之间容易缺乏真诚的联结与合作意向。在不同的情境中,引致问题的原因是具体的、多样的,但是从基础性的层面来看,多元主体受到内在的主体性观念辖制却是一个共同的因素,其他外在性因素的确为主体的行动选择提供了依据,但是这些依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主体的选择,限制性因素在何种意义上构成多大程度的限制,则受到主体认知观念的影响,而主体性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了主体的认知取向。实践中,有的公益慈善组织出于对社会地位、信誉和认可度的考虑,会选择避免与其他同类的边缘草根组织发生关联(黄荣贵等,2014:37~60)。在具体的情境中做出这种选择,可能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但从深层的主体认知观念来看,还是因为受到了主体性观念内在的封闭性辖制,而不能在更开放的理解视域中看到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格局。

如果说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结构问题源自慈善主体“内部”,那么,慈善组织与其活动对象的关系结构问题,就可被视作一种“外部”问题。构建公益慈善共同体首先需要体认的就是,这不单单是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一种关系结构问题,还包含慈善活动客体以及与它们之间的关系结构。没有慈善活动的客体对象,就没有任何形式的慈善活动存在的必要,不能真正深入慈善活动客体之中,与之形成深入交融,任何慈善主体及其慈善活动都将是水月镜花。公益慈善共同体既是对公益慈善组织之间主客体结构的消解,也包含了对传统意义上的慈善主体与慈善客体之间主客体结构的消解。实践中,公益慈善组织容易出现以主体自居的情况,按照自身的理解来对慈善对象开展项目活动,程序上科学严谨,但却不能真正深入问题情境之中,与慈善活动对象形成主体间的交融,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邓燕华,2019:147~166)。如果慈善组织不能够将慈善对象当作比自身更为关键的主体来对待,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和把握行动的方向,那些科学的调查研究因为没有认知观念的转向,也很难有深入的洞见,指向共同体建构的合作行动也难以展开。另外,在当下的慈善领域,还存在诸如“慈善营销”等源自商业领域的主张和实践,将慈善活动对象当作项目营销宣传的客体来对待,这本质上也是一种主体性观念在作祟,不应该否定一些商业模式和做法的有效性,但也必须认识到公益慈善领域的独特性,进而探究能够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行动路径,构建公益慈善共同体本身就属于这种探索尝试。

最后,构建公益慈善共同体还面临着慈善组织自身层面的问题。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而现代组织的基础典范则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也即一种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去人性化组织形态,围绕这一组织形态所形成的是等级分工协作模式。这样一种组织存在形态具有确定性条件下的系统效率优势,但对于复杂条件下的组织灵活运作则会形成阻碍。公益慈善组织因为其生成方式的不同而有别于一般的官僚制组织,然而,伴随着组织的发展和组织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一些具有官僚制机构背景的慈善组织,往往也会呈现出官僚制组织的色彩。这就会对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构成一定的障碍,因为公益慈善共同体是基于主体间的开放性交融合作而生成的,而一个自身建立在主客体分立基础上、由工具理性主导的封闭系统,很难具备一种开放性的理解与合作能力。

三 、“主体性利他”观念解析及其超越

从主体性的视域来看,主体性观念及其实践构成了对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的阻滞,但如上文所述,公益慈善领域最为显著也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利他性,而利他性似乎与主体性基础之上生成的原子化个体、工具理性组织、主客体关系结构都没有关联,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它们的消解。因而,要进一步理解和把握主体性观念何以构成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的阻碍,需要对主体性与利他性的关系进行解析,从而具体透视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在主体性层面所遭遇的困境,反思为什么利他性的指向并没有消解主体性观念制造的问题。

利他性作为一种对他者处境的直观感知和自然反应,本身是源自人先天道德潜质的内在命令,也就是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或者王阳明所说的良知。在这个本源层面上,利他指向包含着对一切主体性取向的超越。但是,一旦进入具体情境之中,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了,因为人们往往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具体理解和判断,而这些理解和判断就成了对利他性的具体界定,利他性本身也就超出了其原初意涵,变成了一种利他指向的理解和判断。在主体性观念流行的场域中,这个转化过程为主体性观念的发酵和介入提供了机会,逐渐地,原初的利他指向被遮蔽,利他指向的理解和判断实际上变成了一种主体性的判断和选择,虽然这些判断和选择宣称是利他指向的,而何为利他指向,又取决于主体的判断和理解本身。康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论证指出,“纯粹理性单凭自身就是实践的,并给予人一条我们称之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法则”(康德,2011:30~31)。然而,不但康德的解释和论证是不完全的,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实际起作用的大都还是主体性的论断,这些论断独断地宣称自身的利他指向。比如,在近代科学的演进过程中,培根、笛卡尔等先驱都曾明确地宣称,科学的目的是人类的健康和幸福(笛卡尔,2004:49),指向的是“伟大社会”(培根,1959:28),但从其所产生的认知观念取向以及近代社会的实际发展来看,也都还是一种包含利他指向的主体性论断。

所以,当我们谈论利他性时,很大程度上是在谈论主体性观念之上的利他性,也就是一种“主体性利他”。在观念层面上,经常将“利他”和“利己”对立起来,但从主体性的面向理解,二者是同源的,它们具有相同的内在依据,只是具体的指向不同而已。原初的利他指向一旦被主体性观念所包裹,就是被各种自认为是合理的、善的观念和认识所辖制,基于原初利他指向所能开展的行动可能性也就被遮蔽和限制了。主体性利他指向因为主体性观念本身的局限,不但在行动中呈现出某种独断性,使其可能与其他的利他性行动发生冲突,比如实践中很多环保主义行动所面临的局面;而且,因为主体性观念的独断性和封闭性,这些主体性利他观念不能够真正激发和盘活组织内部的创造性潜力,实现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的蜕变。在主体性利他的视域中,慈善组织的主体性利他追求与普通组织的目标追求没有区别,它对于破解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对象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结构也没有实质意义。主体性利他的追求和目标,在构成慈善组织及其行动的基本动力的同时,也为慈善组织及其行动的充分展开施加了内在的约束,这是公益慈善领域以利他性为导向但却依然面临诸多困境的一个基础性影响因素。

利他性的观念要实现一种原初之上的自在展开,就必须对主体性观念保持警惕。尤其是在当下这个价值多元的时代,各种主张都可能冒以慈善利他之名开展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在那些具有本真性利他指向的观念中,都包含着对主体性观念的超越,它们承认人的自由自主,同时又强调真正的自由自主是不能居于其自身之中的,比如,基督教思想中对人在开敞中实现生命成长的主张,老子思想中关于不自居的洞见,等等。儒家思想既包含了对人的原初利他指向的认识,如孟子关于人之四端的阐述,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将利他性限定在一种相对消极的范围之内,比如对于孔子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不能过度地解读为“己所欲,施于人”。当然,儒家思想在总体上具有一种向外的扩展性和迸发性,也就是所谓的入世精神,扩展和入世本身没有问题,重要的在于对扩展性的具体阐发。晚近以来,对主体性观念批判最为彻底的当数法国哲学家列维纳斯,他强调以作为绝对外在性的他者来打破主体自身的独断(列维纳斯,2016),他在性观念自在地包含了对利他性观念的基础性约束,是对主体性利他思想最为强劲也是最有针对性的纠正,当然,在列维纳斯那里,因为过于强调他者之于主体的优先,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主体间的延展交融。

在当下这样一个主体性的世界中实现对主体性的消解和升华,还须经历漫长和曲折的过程,公益慈善领域因为原初利他指向的存在,最有可能率先实现对主体性观念的突破。虽然在这一领域也存在并不是以原初利他指向为出发点的组织和行动,但利他仍然是基本面,那些包含超越主体性观念的思想,在公益慈善领域也是最容易展开的。对主体性利他观念的超越,呈现出来的就是利他指向在问题情境之中的自在延展。利他性就其本真的意涵来说,就是指向他者、融入他者,而不是外在地认识、把握和指导他者,因而,利他性首先是一种他在性,或者说他在性才是利他性的基本底色,利他只是一种外在化的显现形式。作为一种外显形式的利他指向就不能以自身为依据,对他者进行剪裁,而是要呈现出真正的开放性,向他者及其情境敞开,不断地领会问题之所在,在主体间的交融中展开行动。从实践的面向看,消解了主体性的利他指向所呈现出的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行动方式,不拘于某种具体的主体性利他取向,回到问题和情境本身,探求具体可行的路径方法。消解了主体性观念的利他指向,不但会在外向的行动布展和主体间的结构关系层面带来新的有益变化,对于组织内部的结构和运行而言,也会形成变革性的导向,这是因为消解了主体性独断而释放的外部行动可能性,将会引致组织释放内部行动空间以适应外部空间的变化,同时,因为主导观念的变化,组织成员的原初利他性也将得到组织层面的支持和激发,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也将因此而发生改变。

实践中许多公益慈善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主体性观念的界限。一些边缘草根组织,直接生成于问题情境之中,组织创办者和成员有的甚至都是问题的遭遇者,他们往往没有受到某些外部观念的影响,而是实事求是地从问题出发自主地探索出路,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另外,许多公益慈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多方面条件和环境的限制,不能够完全按照自身的意愿来展开行动,但它们并没有采取主体性的“对抗”行动,而是做出很好的适应。对于这类适应性发展,不应简单地将其看作是一种被动性行为,而是要认识到适应性背后的组织韧性,而组织韧性的内在根据则是一种韧性观念,这样一种韧性观念不但可以为组织的生存发展提供空间,在更高的层面上,也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多主体融合发展提供了更大空间,特别是为党和国家引领的全局式慈善共同体的生成奠定了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国家层面的控制和规范,也应从超越主体性视域的全局性面向来理解,看到公益慈善发展的新格局。如果只是从主体性的视域看问题,看到的就更多的是对抗性,更深层的指向就是对所谓的社会主体性问题的强调,实际上这也是局限于主体性观念的表现,在此意义上,超越主体性也包含着对国家—社会二分认识框架的超越。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普及,网络虚拟世界已经全方位嵌入人们的生活和行动中,公益慈善领域也不例外,诞生了许多新的慈善行动方式,有学者将这些新兴的慈善业态总称为“后现代慈善”(康晓光,2018)。“后现代慈善”至少在两个层面上超出了主体性范畴下的慈善行动方式,一是在组织结构层面,慈善主体凭借网络平台可以实现相互之间的自由联结,不必拘泥于时空条件的限制,更加完全地根据兴趣旨向组织起来,组织结构和行动方式本身更为松散灵活,呈现出了显著的去中心化,包含着对主体中心主义模式的颠覆。二是在慈善观念和慈善活动方式层面,几乎人人都有条件作为慈善主体开展自己所构想的慈善行动,呈现出非常强劲的多元化和创新性,而且,并不刻意追求和执着于某种刻板的慈善理念,慈善活动的迭代更新极为迅捷,这些方面的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主体性观念和行动方式的超越。“后现代慈善”的诸多表现方式,为公益慈善共同体的可能形态带来了新的极为宽广的想象和生成空间。

四、 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的行动路向

我们从主体性的理解视域解析了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所面对的问题,并通过“主体性利他”概念探究了主体性观念难以消解的原因,对慈善理念和实践中所包含的超越主体性观念的可能性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公益慈善共同体的几个行动路向,为具体实践提供方向性的导引。

第一,包括政府和慈善组织在内的多元主体,要认识到自身在主体性观念层面的局限,以及自身所蕴含的超越主体性观念的依据。慈善组织要理解和把握政府相关规范和引领措施的积极面向,不断增强组织自身的韧性与适应性,积极融入社会整体的慈善发展格局之中;政府也要深刻理解慈善组织的利他本性,加大对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慈善组织充分发挥自身潜能和优势创造条件,在对慈善组织的规范和引领中更加注重对自身主体性观念的限制,同时,也要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打破自身主体性观念的辖制。两方面的共同作用,推动社会整体公益慈善生态向着更加融合的方向演进,为公益慈善共同体的构建奠定全局性基础。

第二,慈善组织自身应跳出主体性的观念视野,看到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格局以及公共场域和公共问题的复杂性,以更加开放的观念和视野看待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态。具体而言,慈善组织应该深刻认识到相互之间的共生共在关系,中心组织要将支持和帮助边缘草根组织作为自身的重要使命,认识到边缘草根组织对于慈善生态系统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不断从边缘草根组织汲取创新发展的动力;边缘草根组织在寻求支持帮助的过程中,也要学习中心组织有益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发展举措,不断增强组织发展韧性。不同领域和类型的慈善组织在各自开展慈善活动的过程中,要具备开放的理解视域,综合性理解分析问题,看到公共问题的关联性和复杂性,避免局限于自身的狭隘认知中,在公共问题场域中探寻组织间的合作,而非基于各自所谓的组织目标开展竞争。

第三,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的过程中,要树立更加明确的问题导向意识,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利他行动中推动共同体建构。如上文所指出的,原初的利他指向是慈善组织存在的依据和动力,而这一总体性指向需要在问题情境中做出具体的因应和变化。慈善组织要在总体的利他指向指引下,深入具体的问题场域中,灵活地探索有效的对策,其中的关键在于,作为慈善主体的慈善组织必须承认和尊重慈善对象的主体地位,寻求与作为慈善主体的慈善对象在问题情境中的合作交融,唯其如此,才有可能找寻到恰当的问题解决之道。以问题为导向的慈善组织行动,还要求对慈善组织内部的运行结构和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如果一个组织的内部运行方式不能为以问题为导向的行动方式提供支持,想让其对外遵循问题导向的行动方式也将是难以实现的,在这一方面,“任务型组织”(张康之等,2009)的结构运行方式可以提供一些借鉴。

第四,伴随着“后现代慈善”所带来的慈善行动方式的新变化,公益慈善共同体的存在形态本身具有了更多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对慈善共同体做出更多的构想和阐释。应该结合网络社会的流动性、多元性、去中心化等基本特征,对共同体的存在形态进行新的阐发。未来的慈善共同体可能会呈现出多种存在形态,而且,这些具体的共同体存在形态本身又可能是处于流变之中的,总体的公益慈善领域可能会呈现出一种比较模糊的、处于融动延展之中的存在样态。实际上,边界的模糊和融合不单表现在公益慈善领域,也是一种社会总体形态的变化,如此公益慈善共同体可能就不再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存在,而是会显现为一种无形但却有力的联结。这样一种可能的演变形态有其自在的发展演进过程,对于既存的慈善主体而言,重要的就是要对新生的行动方式保持开放,并积极融入新的发展趋势当中。政府层面在加强规范引导的同时,也要注意提升规范引导方式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为更多新颖灵活有效的慈善行动方式的发生提供助力,从而也为更为广泛和多元的公益慈善共同体构建营造良好的环境。


来源: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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