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慈善资产保值增值问题研究(上)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了货币资产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根据《慈善法》以及国内慈善领域实践来看,非货币性慈善资产主要包括股权、基金、债券、信托等金融资产,还有房屋、艺术品、车辆、物资等实物资产,还有土地/房屋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慈善组织在日常运作中,对于各类实物资产,比如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图书等,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上进行登记造册,每年定期进行折损、报废、变卖处理。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我们更多关注到的是对实物性非货币资产的日常管理问题,而对于金融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管理一直缺乏意识和制度性安排,更少关注到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

为了便于论述,将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定义为,慈善组织通过对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管理,实现考核期内期末权益等于或大于期初权益,保值增值方式包括提取折旧额、变卖、授权、转让、投资等。

1.非货币性资产形成路径

目前非货币性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路径。

第一,接受非货币性财产捐赠形成,即捐赠人将其享有的合法房屋、实物、股权、艺术品等资产捐赠给慈善组织。

根据《慈善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实物捐赠的,应当审核捐赠实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比如接受食物捐赠时候,应当保证捐赠的食物最终到达受益人时仍在保质期内;接受口罩、防护服的医疗物资捐赠的,还需要审核口罩,防护服生产质量问题。如果捐赠人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还应当要求捐赠人提供捐赠产品的合法生产和质量的证明。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的,应当审核该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判断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实缴股权或认缴股权),以及区分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股权,境内股权和境外股权等问题。慈善组织接受房屋捐赠的时候,需要审查房屋权利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权人,是否设置了抵押和质押等等。

当然,慈善组织接受了非货币财产捐赠后,需要按照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价值入账,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如果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到的是,近年来,发生了很多新型的非货币捐赠。比如疫情期间,有保险公司向慈善组织捐赠保险服务的;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公司拟向慈善组织捐赠阿里云、腾讯云、钉钉、腾讯会议等技术服务的;2020年9月,华为向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捐赠了鸿蒙系统的基础能力相关代码等等,但是目前对于这些新型的非货币捐赠,如何计算捐赠价值?如何办理相应的捐赠手续?如何管理这些新型非货币财产?仍存在着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

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布《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推动慈善捐赠由捐钱捐物向捐技术、技能、股权、证券、知识产权、服务、保险等形式拓展。广东省的政策为新型的非货币捐赠提供了宏观的政策支撑,但依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实现路径。

慈善组织对上述非货币财产捐赠的审核、把关,取得相应票据、证明入账后,即成为慈善组织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慈善组织通过自身业务活动形成,即在开展活动中购买了车辆,房屋、办公用品等财产,或者为了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或者在资助活动中产生相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等无形资产。

慈善组织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或者维护机构自身的运转,需要采购相关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租赁或购买房屋,以及为了开展业务购买相关的设备、设施等,慈善组织对这些非货币性资产的采买、租赁等行为,符合慈善法以及配套制度对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规定。实践中,也存在着慈善组织跟大学合作建楼,大学提供教育用地,慈善组织出资,房屋建成后大学享有全部楼房的所有权,慈善组织享有了半栋楼房50年的使用权,笔者认为50年的房屋使用权也属于慈善组织享有的非货币性资产。

需要说明的,慈善组织购买上述非货币性资产的,是为了慈善活动的开展和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而非为了投资目的购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以直接购买商品的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

为了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的,慈善组织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慈善组织通过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而产生股权、基金、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资产。

慈善组织在资助业务中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最常见的是慈善组织在开展活动中,设立慈善品牌,慈善品牌运作成熟后,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慈善组织将该慈善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后享有商标权;还有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中,编写的慈善项目方案,慈善研究、评估、观察报告或资助的制作视听作品等享有著作权;慈善组织资助相关科学研究,对科研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享有专利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中,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收集到的医疗数据,患者信息、受助人个人信息、行业基础数据等。

2.当前非货币性资产的管理问题

由于非货币性慈善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的复杂化,多样化,认知不全,不清,不善,因此非货币性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闲置浪费较普遍,实际利用率较低、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的贬损。慈善组织在固定资产的采买或者接受捐赠中,往往缺乏可行性论证,存在盲目购置或重复购置,或者接受了并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造成固定资产长期闲置不用,实际利用率较低,以及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的贬损情形。比如慈善组织接受了企业红豆杉、养胃茶的捐赠,慈善组织没有充分论证接受红豆杉、养胃茶捐赠的必要性,也没有对红豆杉,养胃茶这些固定资产采取相关的维护、保管措施,几年后导致红豆杉枯死,养胃茶过期的情况。

慈善组织对这些固定资产的管理,不符合《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管理费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的规定。

二是对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缺乏意识,也缺乏制度性管理。在实务工作中,经常看到慈善组织对上述无形资产的漠视,没有管理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亦或者慈善资助的无形财产变成了捐赠人,关联企业、个人的财产,捐赠人,关联企业、个人再将慈善资助的无形财产进行商业化变现。捐赠人既实现了捐赠的抵税,又享受了捐赠成果的商业利益回报。

三是非货币性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然而,一些慈善组织财务管理显得零星,分散,不完整,没有条理化,系统化,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流于形式。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以及结存情况,都应该通过固定资产表反映,并由专人管理,但是现实中,某项固定资产的调出或报废未及时注销,造成账实不符。慈善组织非货币性资产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没有专人管理,也缺乏有效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造成非货币性资产管理不足的被动局面。

四是非货币性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够。有一些慈善组织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者有相关人员没有经过非营利组织财会培训,对于财会基础理论和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知识比较匮乏,对于无形资产概念,类型认识不足,学习不够,这些都造成非货币性慈善资产管理的缺陷、漏洞与不足。

造成当前非货币性慈善组织管理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还是慈善组织理事会对非货币性资产整体认知不够,没有意识到非货币性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也没有配备专业人员,监督机制也没有激活。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但是当前慈善组织监事(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监督不够,并不能很好发挥监督作用。

理清当前非货币性慈善组织管理现状和原因,我们才能更好的论述本文的关注的核心问题,即非货币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

3.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慈善组织对依法所有的非货币性财产,当然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慈善组织可以将其所有的非货币性慈善资产开展保值增值活动而获得收益。

笔者认为当前非货币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销售、拍卖、变卖等。1999年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2004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2016年制定的《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慈善组织对于管理的实物资产,如果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理。

慈善组织通过公益研发投入最终取得相关成果,慈善组织对研发成果的内容也可以进行销售。比如慈善组织研发一套线上公益课程,那么可以将这套在线公益课程对外进行销售,最终实现非货币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授权、冠名、转让等。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专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慈善组织对享有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授权或者转让而获得相应的收益。比如慈善组织资助科研项目产生专利,慈善组织可以在资助协议中约定对资助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收益权,那么该专利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转让费用。比如慈善组织也可以将自身名称、LOGO、公益项目品牌等授权第三方开发公益周边文创产品获得收益,或者授权给企业用于符合《慈善法》第三十七条的公益营销活动,而取得捐赠收入。

三是出租,出借、出版等。比如上文中提到的慈善组织享有对某栋楼房享有50年的使用权案例,慈善组织除了自身办公使用外,也可以将闲置的房屋,按照取得使用权的合同约定或所有权人同意后,对外出租、出借而获得租金收入。比如慈善组织对组织编写的书籍,报告、论文等进行集结出版,出版后依法获得相应的版税收入。

四是对外股权投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对其享有的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成立企业。比如可以将房屋、商标、专利等评估成对应货币金额出资成立企业。

慈善组织以非货币性资产成立企业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并且应当属于非限定性资产或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并且保证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的前提下进行,投资成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慈善组织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作者:何国科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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