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基金会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机构采购及外包服务招投标,评估招标需求及准备外包邀标、招标文件。

第四条 按行业类别、范围、规模、技能要求、业务经验及安全纪录初选合格合作商,原则上邀请至少3家报价。

第五条 大宗采购项目单项或外包服务总费用(年度)大于(含)10 万(RMB),服务商须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商应按规模、组织及结构、工业安全体系、财务状况、成功案例等作出选择;使用部门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就其专业领域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邀请报价文件应包括:

1、报价条件;

2、报价指引及时间表;

3、报价表格及附件;

4、协议书;

5、协议条件及附件;

6、 协议特殊条件(如适用);

7、业务范围阐述。

第七条 招标准备工作包括:

1、招标情况说明:目的、主要内容;

2、招标金额:拦标价、不限标价;

3、招标范围:内部邀标、公开招标;

4、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发票、团队支持等;

5、确定基金会评标小组成员组成;

6、制作评标工作表。

第八条 招标公告

1、起草招标公告,需包含: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及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材料的递交、述标等信息;

2、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发布;

3、投标截止日,参标公司不少于3家,若低于3家,延长投标时间或另行请示。

第九条 述标

1、准备:

(1)需求部门筛选出至少3家公司述标;

(2)确定述标时间、地点,确认评标小组、参标公司是否参加;

(3)述标前一周向评标小组发放《基金会评标工作表》;

(4)确定述标公司顺序、时间限制。

2、现场述标:

(1)会场准备,确认评委小组、参标公司人员到位;

(2)发放《基金会评标工作表》,会后收集、统计分值。

第十条 议标

1、填写《参与述标机构评分汇总表》,报理事长审批,确定第一、第二候选企业,告知未入选企业;

2、若第一候选企业方案、报价等符合基金会预期,无需二次磋商,直接报理事长审批;

3、与第一、二候选企业二次磋商,方案、报价相应调整,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文件发送至相应邮箱;

4、结合实际情况,采用邮件或二轮述标的形式,拟定中标企业;

5、招标文件汇总整理,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确定最终中标企业。

第十一条 公示

1、起草《招标结果公告》,经秘书长审批后发布;

2、与中标企业进行下一步具体合作细节磋商;

3、招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所有文件汇总整理交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 招投标纪律

第十二条  招投标的全过程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必须遵循廉洁自律的原则,不得私下接受供应商的宴请、礼品、现金或其它好处。

第十四条 供应商和价格属于基金会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避免由此引发的不公平竞争和招投标流程混乱。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跨部门组成,须包含需求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招标会开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必须保密,评标成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任务分工和招标流程。

第十六条  严禁评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取消其评标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在验收、付款过程中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无故延迟验收或付款给基金会造成违约或信誉损失的,将视情况追究当事人及其部分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者,除对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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