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又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宗旨和目的是从事公益活动,所以基金会在管理费的支出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管理费也是相关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
一、管理费的定义
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管理费的规定,只是使用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表述,并且明确了支出的限额标准。2012年7月29日生效的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具体项目进行了细化。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到管理费的概念。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虽然没有对管理费进行定义,但是在第六十条明确了具有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标准,同时对公募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标准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2016年10月11日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明确“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
由此可见《基金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关于“管理费”的规定,但是对管理费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规定,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此后的法律法规逐步明确了管理费的概念,并且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纳入到了管理费之中。
二、管理费的列支范围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办公支”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规定: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由此可见,关于管理费的范围,法律法规采取了列举式,虽然列举的范围上有些差别,但是其核心就是“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费用”。
三、管理费的列支标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管理费用的列支并未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统一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确定了管理费范围的同时,对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费用区分了不同标准,其中公募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可以超出该标准,但是应当报告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此后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经履行了相应报告和说明手续可以超出标准:一是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二是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三是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没有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费用的标准,而是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此后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明确:非公募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由此可见非公募基金会根据不同的年末净资产额,“管理费”不高于总支出的12-20%。考虑到非公募基金会年末净资产不断变化的,可以考虑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的末净资产。
虽然非公募基金的年度支出可以超出上一年度净资产的12%,但是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非公募基金会申请前两年管理费支出占每年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2%”。所以从规范公益基金会管理和慈善的宗旨出发,建议非公募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的支出标准应控制在12%以内。
来源: 盈科新视野公众号
作者:马刚 许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