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基金会依法依规行善、安全健康发展,遵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北京新兴卫生产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始终坚持和体现公益性、公信力原则,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会议决策必须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民主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党支部委员会各成员在参与决策时,要按照职责要求,以对党的事业极端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党支部书记应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坚持末尾表态,正确形成集体意见。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是指基金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基金会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基金会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五)基金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六)基金会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项目执行情况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项;
(七)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单价在10万元以上、一次性采购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添置购置;
(九)其他有关中国儿基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各部门副主任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聘用、管理;
(二)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
(三)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基金会发展规模、工作成效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的开展;
(二)基金会重要项目的立项、启动,专项基金的成立;
(三)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
(四)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慈善合作;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高于50万元的调动和使用(不含协议确定的资金使用);
(二)单笔项目资金高于50万元的非限定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三)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四)向理事会提交的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机制: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通过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应召开理事扩大会议讨论。
第九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策之前,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
(二)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原则。
(三)决策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相关事项负责人初步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部门领导进行初步审核,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秘书长。
(三)经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四)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五)会议决议经秘书长签发后,具体负责人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基金会各部门副主任以上人员的任免,按照《人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经理事长签发后,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员招聘、人员调整等,应按照基金会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重要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重要项目安排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前期调研、论证结果,初步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
(二)重大项目投资活动应遵循资金安全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投资方案。
(三)方案明确后,部门领导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秘书长。
(四)经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并上报理事长。
(五)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六)会议决议经秘书长签发后,具体负责人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二)由部门主任、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秘书长。
(三)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长,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四)会议决议经秘书长签发后,具体负责人方可执行。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按照岗位职责,由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实施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党支部委员会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人事、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对决策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个人意见直至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影响所决定事项的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会议决定相反的意见。如所决策事项被上级否决时,按上级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有关范围。对不宜公开和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包括列席会议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扩大传达范围。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如决策违规、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国家、捐赠人、受益人、单位、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